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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1)年度後備軍人逐次召集申請公告

公告類型: 單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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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符合逐次召集條件申請者為學校校長、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系主任或理/工系所之專任教授;請符合申請資格人員於110年4月14日前填寫附檔申請表列印紙本及親自簽章並檢附相關身分證及退伍令影本等紙本資料送人事室邱逸欣處統整彙辦。

一、依臺南市後備指揮部110(111)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儘召作業協調會會議資料辦理。
二、「逐次召集」係指具後備軍人身分者,於平時接到點閱召集或教育召集通知時,若已申請逐次召集,可延後入伍次序。
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逐次召集案件,有關年齡之計算標準,依徵兵規則規定辦理,並受理至除役當年為止,已逾除役年齡者無須申請。後備軍人除役年齡:義務役士兵36歲,士官/尉官50歲,士官長/校官58歲。
四、凡符合逐次召集條件未申辦或已申辦尚未核准者,如遇接獲教育召集令,請依法入營接受召集,不得補行申請或解除召集。
五、替代役非後備軍人逐次召集辦理對象範圍,無須申請。
發布日期: 2021/03/18 至 2021/04/14